Q: 律師您好
本人為有限公司股東之一,佔股份30%,現公司仍是負責約300萬,我想問一下如果要解散的話要負什麼責任,是否要負30%的債務?
感謝您的回覆
A:
蔣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敬復如下:
一、有限公司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法第二條、第九十九條),您在公司之股權占30%,公司負債300萬元,建議您不要擔任清算人,因公司如欠稅、罰鍰、滯納金、怠報金等,清算人就可能被限制出境或被列為追稅之對象,並有到行政執行處說明財產狀況之義務。
二、如申請解散不選清算人或公司被命令裁定解散、廢止(公司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一)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由全體股東任清算人。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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