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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之被告是否可委託代理人出庭?


林OO 發問於 2010-03-17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林賢宗律師您好:

感謝您撥冗回答我們所提問有關重利罪之釋疑, 可否就之前所提問之我司與受讓人之讓與是否有效? 及原債務人(告訴人)是否可據此(提告)而對抗受讓人? 另外, 刑事案件之被告是否可委託代理人出庭, 而本人就可無需出庭應訊?

感恩並祝商祺

林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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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林先生:您好!
1.債權依民法第294條之規定,除非有特約或性質上不得轉讓,或禁止扣押者外,均得將債權懹與第三人.貴公司與客戶間生意往來所發生之借貸關係,應無後二者之情形,自可轉讓第三人.惟依同法第296/297條之規定,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並將讓與之事由通知債務人(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2.一審法院審判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81條之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此所謂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依同法第36條之規定,僅限於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重利罪之被告,依刑法第344條之規定,最重本刑為一年有期徒刑,因此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庭,而須自己出庭(惟可選任辯護人陪同出庭)否則除非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回復或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或有此等情形之一法院認被告顯有諭知無罪或免訴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被告到庭逕行判決外.法院一般均會於通知被告不到時,發拘票拘提被告到庭,拘提不到則發佈通緝.
3.二審法院依同法第371條規定被告(包括重利罪之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因此無論有無代理人出庭法院均可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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