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因於98年12月18日與人協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資本為1000萬,我佔49%股份,另一人佔51%,董事設為3人,監察人1人,其中我這出名兩人,一人擔董事,一人任監察人,對方二人皆為董事,其一任董事長一職,而今年過完農曆年後第一個上班日2/22日,對方突然向我表達不想繼續合作,因公司財務長握在對方手上,公司所有股金皆是他出資,因該公司為我原本經營之行業,而對方認為我對市場瞭解度,以及原本留下的客戶資源廣大,故當初成立公司時,對方是以技術股給我,不用我出資,但要將原本的客戶資源移轉到新公司,而我同意!也開始以新公司名義對外做業務接洽!詎料,對方無預警的中止合夥關係,已令我對客戶與廠商皆不知如何面對!同時對方現要退夥,並要我簽立借款證明書,要我不能要求股金分配!而我的問題為下列盼請回覆指教:
1.我母親為監察人,在股份公司中能否對董事長之個人決議做制衡?
2.公司如真欲解散!我是否能合法分配到股金?(已將產品專利權移轉到新公司)
3.公司目前處於營運停止狀態!我是否有權要公司恢復營運?
以上請賜教!
A:
您好,
以來信所提的公司已經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為前提,本所回覆如下:
1、本案為股份有限公司,對方不想繼合作,想退夥,並要求 貴方不得求分配股金,核其意旨,應在於解散公司。而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依公司法第174第5項及316條之規定,需股東會正式列案,並經特別決議通過使能生效。其正當程序為由董事會提案解散公司,提出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並經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人數過半數同意,始發生合法決議解散公司的效果。董事長一人的決定或董事會的決議不生合法解散公司的問題。是以,董事長或董事會的行為已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監察人得依公司法第218條之2的規定通知董事會或董事長停止其行為。
2、對方以技術股作價給予 貴方49%之股份,若公司經合法設立登記,公司解散後,自得就公司剩餘積極資產分配其中49%的部分。
3、監察人有權停止董事及董事會違法行為已如前述。即然公司未合法解散,亦無所謂進入清算程序可言, 貴方自可要求他方恢復公司營運。惟對方占有董事長及另一席董事席次,對於董事會是否開會及執行職務有決定權,若對方堅持不想繼續營運,係屬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此時, 貴方可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使公司恢復營運。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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