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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詐欺


黃OO 發問於 2010-03-06 | 台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被告者,
原本網路買賣遊戲物品
而被申訴告詐欺
因申訴者願意配合我也願意和解
以下問題是想請教一下法律資訊

A:
帳戶,手機 非同人
寄通知前去做筆錄是雙方都寄?
有什麼辦法可以只寄帳戶地址?
B:
申訴者報案到今日已經一個月了
怎麼還沒收到通知前往做筆錄?
報案後大約幾天會收到通知?
C:
帳戶裡面匯款紀錄 她們會前去偵查嗎?
還是我跟申訴者做釐清而已?
D:
假如手機的本人因為有事無法過去 而被告者到場 這樣可以嗎?
或有什麼申請方式 可免過去?


感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2262
林達傑

律師

A:  你好:
A:員警會依據對方提供的資料,以及你的戶籍資料進行通知,也可能同時通知。但你在作筆錄的時候,可以要求以你留下的地址作為通訊地址。
B:報案後多久收到通知,並不一定,要看承辦案件員警自己去決定。
C:因為是公訴案件,所以只要承辦員警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任何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員警或檢察官都有可能去進行調查。
D:員警會確認,究竟那一個是真正的「行為人」(或「嫌疑人」)?再去決定要通知什麼人接受詢問?如果認為確實涉嫌犯罪,也會以真正的行為人列為「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告」,而不是絕對的以帳戶的名義人為準。將來,只要經釐清,並且被認定為只是單純的「帳戶名義人」,而非真正行為的人,就可能不被列為嫌疑人或被告,而不須一直到警局或檢察署了。反之,如果已經被認定為是真正的行為人,並且被列為被告,不想去警局或檢察署,最好提出正當理由請假,以免被認為是要逃逸,而遭到拘提或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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