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事實:
我在今年年初訂了一戶預售屋 己近交屋階段 當初簽訂合約時另簽訂一只裝潢契約 裝潢總價由建設公司加入總價中向銀行申請貸款 但現在卻發現一樣的裝潢自行請外面的設計師來做只需約原簽訂裝潢合約金額一半的價格 當初簽訂的裝潢合約並未註明不履行合約的賠償事宜 建設公司先前即己表明裝潢必需是與他們配合的裝潢公司才可以將裝潢金額加在房貸中 因此自行找設計師的話需自行準備裝潢的金額 現在與銀行的對保程序己娙完成(對保金額有加入裝潢金額) 但房屋尚未完成交屋 裝潢亦未開始施工
我的問題:
1.我想提出裝潢合約的解除應該如何做? 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嗎?
2.若我與裝潢公司的合約解除 我該如何要求建設公司 將銀行撥款的裝潢金額退還給我? 需負擔什麼責任嗎??
A:
您好,
原則上看契約的規定。若無約別約定,承攬契約得隨時終止,但需賠償因終止而生之損害。又損害包括所失利益及所受損失。易言之,現在終止,對方已經支付的材料費及依契約可得的利潤,是你要賠償的損害額。因為銀行已經將貸款撥給建設公司,所以照法律及契約,扣掉你應該賠償的金額的餘額,才是建設公司要還給你的部分,亦即還沒有訂材料而未支出的材料費部分是建商要給你的錢,你的案子不太可能要求建商全額將金錢退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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