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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聲明書


陳OO 發問於 2010-03-05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公司為省資遣費, 百般刁難, 不肯開除我, 表明就是要我知難而退. 若是我寫份"非自願離職聲明書"給公司, 這樣以後能要求公司給資遣費嗎?

非自願離職聲明書內容如下, 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我一直沒法順利錄音, 所以沒有證據)


1. 莊’s 要找許XX來對付我, 放話要搞死我, 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為求保命, 只能選擇離開
2. 男XX惡意毀謗, 莊’s不明事理, 是非不分, 沒求證就亂罵人, 說過話, 隔天就不承認, 還怪罪於人, 受到無人權及不平等對待


本人在沒做錯是沒做壞事的情況下, 遭受公司主管及同事無理的對待, 只因我敢說真話不會拍馬屁奉承。葉XX為了安排他太太來接財務工作, 惡意藉題發揮, 到處毀謗我, 從去年9月忍隱至今, 現在他更變本加利地聯合同事欺壓我, 為求活命, 在不得已情況之下離開公司。
本人來大陸廠上班時, 無人移交工作給我, 一切都是自己摸索, 檔案資料都是我整理起來的。另外, 現金及公司的私人銀行存款, 我完全沒介入, 都是莊’s親自經手, 所以更沒有錢項方面的問題。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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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46f1c722e4="陳玉莎"]律師您好

請問公司為省資遣費, 百般刁難, 不肯開除我, 表明就是要我知難而退. 若是我寫份"非自願離職聲明書"給公司, 這樣以後能要求公司給資遣費嗎?

非自願離職聲明書內容如下, 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我一直沒法順利錄音, 所以沒有證據)


1. 莊’s 要找許XX來對付我, 放話要搞死我, 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為求保命, 只能選擇離開
2. 男XX惡意毀謗, 莊’s不明事理, 是非不分, 沒求證就亂罵人, 說過話, 隔天就不承認, 還怪罪於人, 受到無人權及不平等對待


本人在沒做錯是沒做壞事的情況下, 遭受公司主管及同事無理的對待, 只因我敢說真話不會拍馬屁奉承。葉XX為了安排他太太來接財務工作, 惡意藉題發揮, 到處毀謗我, 從去年9月忍隱至今, 現在他更變本加利地聯合同事欺壓我, 為求活命, 在不得已情況之下離開公司。
本人來大陸廠上班時, 無人移交工作給我, 一切都是自己摸索, 檔案資料都是我整理起來的。另外, 現金及公司的私人銀行存款, 我完全沒介入, 都是莊’s親自經手, 所以更沒有錢項方面的問題。



感謝您的回覆[/quote:46f1c722e4]

陳小姐,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5條及第18條等相關規定,除了您與雇主之間所簽訂之勞動契約期滿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之情形,茲檢附相關規定供您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換言之,如果您沒有以上所列之情形而離職者,雇主並不得任意規避資遣費之問題,而來文中所稱之「非自願性離職聲明書」似無助於您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之用,建議可向勞工局聲請調解,對您的權益較有保障。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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