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股份有限公司,盈利不錯,多年未按公司章程盈餘分配,盈餘都保留在公司,每年的盈餘分配多少該怎麼決定?目前已向公司提出,公司不予理會,也沒開股東會,如果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責成公司分紅,還是責成公司開股東會決定,如果開股東會,肯定就是不分紅,我是30%股東,我該怎樣保障自己的權利?
請律師指點,謝謝!
A:
蘭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敬復如下:
一、(股)公司每年應召開股東常會(公司法第170條),公司應編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盈虧撥補議案等財報(公司法第228條)提交股東會承認,如有盈餘除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外,如有需要再提特別盈餘公積(公司法第237條)後如仍有盈餘應依公司法第235條規定,原則上按持股比例分派股息紅利。
二、公司董事會如不依規定召開股東會(公司法171條),依公司法第171條第3項有處罰規定,如仍不召開,可申請經濟部命為召開,也可依公司法第173條規定,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要求董事會召集,如依然不召集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或依公司法第220條請監察人召開,您既是30%之股東,在召開股東會前可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提案要求依法分派股息及紅利,也可要求董事會提交上述財報(並請監察人作查核報告)。
三、如向法院訴求,應計算出公司累積盈餘及得分配盈餘,請求判命給付。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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