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一下:
1.我在貿易公司擔任業務工作已經十年以上.
2.今年2/2,公司副總突然當面口頭告知我明天不用再到公司上班了,當場資遣我,沒有給我任何書面或郵件通知.(以前有老同事也是這樣被搞掉的).
3.當天下午我的客戶就來電表示收到公司的通知傳真,上面寫著因個人因素即日離職.(收到傳真的客戶都相當吃驚,他們都很擔心他們本身的權益受損)
4.我沒有寫離職單,也沒有跟別人交接任務,也沒有告知客戶我有要離職的準備.(不過我的辦公桌在2/5左右已被公司整理乾淨)
5.2/4我到勞工局去詢問相關事宜,沒進公司.
6.2/5我到公司交付請款章,大門KEY及停車場遙控器,並找總經理再次詢問確認我是不是當天就被資遣了,他表示是.不過他又說我的薪資會算到2/28,本月份薪水跟資遣費會在三月五日給我,也會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不過拿錢之前需跟公司簽訂保密合約,我還沒看到合約內容.(不知是不是要用合約來刁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7.所以我從2/5起(除了周六周日)每天早上到公司打上班卡,以免被他抓到曠職三日資遣就變成開除了,我的卡片都還在,會計本來想收走,我建議她不要收.(我原先的工作已由公司自動轉給另一個經理處理)
8.如何知道公司的資遣通報寫了些什麼.
9.在合理的期間內,我還需要注意些什麼,還是我繼續靜靜的等待,等到三月五日.
10,我覺得公司到底有沒有合理資遣我,做法及程序上我感到疑問.
11,從頭到尾我都沒有跟公司要求要支付我多少資遣費.
12.感謝律師抽空回答,並預祝新年快樂.
A:
一、公司基於合法理由資遣
依勞基法 第 17 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故您如工作達十年以上,應該是以一年換算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16條第三款「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因此必須再給付30日平均工資。
結論:您可以訴請給付資遣費,請先經當地縣市政市勞工局進行調解
二、公司不合法資遣
您與公司間之勞雇關係仍存在。
若您不想要繼續這段關係,請發存證信函主張對方違約,要求終止,並請求遣資費。
若您還想繼續這段關係,請發存證信函主張對方違約,要求回去上班,並提出訴訟確認雇用關係存在,並請求這段期間及往後之工資。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