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上個月我被資遣而離開公司,因為從預告到我的離職日不到法定的20天,依法公司應該補足剩於天數的工資,但月初薪資入帳後,我發現剩於天數的預告工資並未給我,向公司反映後人資部門竟要我再回去補班才願意給我。
請問
公司可以這樣要求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規定:
(1)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二、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外,雇主未依上開規定預告期間而終止勞動契約者,自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且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建議您可向縣市政府之勞工局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介入要求其給付。謝謝!
A:
[quote="曹又炘"]律師您好:
上個月我被資遣而離開公司,因為從預告到我的離職日不到法定的20天,依法公司應該補足剩於天數的工資,但月初薪資入帳後,我發現剩於天數的預告工資並未給我,向公司反映後人資部門竟要我再回去補班才願意給我。
請問
公司可以這樣要求嗎?
一、依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規定,係依您的工作年資計算預告期間,並給付此預告期間之工資。因此您可以計算一下未給付之天數,並據此請求未補足之工資。
二、另,您既然已經遭到資遣 則您已無義務再回去上班。至於差額之資遣費部分,本即是您依法可以請求,因此該公司之主張顯然錯誤。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