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貨款, 退貨糾紛(2)

貨款, 退貨糾紛(2)


李OO 發問於 2010-02-02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甲方(買方,台灣) 98年底向乙方(賣方,中國大陸)進口原料一個20"櫃銷售給國內企業(簡稱丙方),

甲方(買方)與丙方糾紛:
丙方所提出的品質不合格項目, 並未在合同上註明與要求, 是將到貨原料導入PET工程塑料後,告知色澤不符合要求.
1.經查詢公証機構, 因無生產機器設備與配方,因此無從檢測. (丙方也承認無公証機構能檢測). 只是丙方自訂的規範,.丙方給甲方訂單無明列色差數值規格要求 (甲方無得知的情況,合同上也未列明項目與數值), 丙方單方面的認定就提出退貨與退款要求, 甲方認為不合理, 因此不接受退貨退款.
丙方承認用於黑色不會有色差(色澤)的問題, 丙方解釋因為下游訂單工程塑料產品均為本色為多.

2.未導入工程塑料前, 丙方將97年度進貨庫存與98年底到貨實樣比較外觀, 98年到貨比97年到貨庫存樣微黃些許.丙方在訂單中只列示 “WHITE POWDER”. 沒有數值要求. WHITE POWDER是白色粉末的意思, 98年到貨外觀是白色粉末. 97年到貨也是白色粉末,只是兩者擺在一起才比較出白度.., .

基於1,.2.項, 丙方判定要退貨, 並要追回貨款.

請問:
a.以法律角度而言, 丙方自訂規範, 沒明列於訂單)的要求合理嗎 ?
b.若丙方提出訴訟, 甲方須負法律責任嗎 ?
c.丙方自訂規範數值未明確列於訂單, 公証機構因無機器設備與配方(工程塑料的配方有數種的不同原料與不同比例混合., 在生產者而言是祕方, 不公開) 丙方所提要求退貨,甲方如何自保?


感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3698

A:  關於您的問題, 提出意見如下:

一.從您的描述, 應是與丙方訂立購貨契約後,而由乙方出貨履約, 法律上契約因具有相對性, 丙方得依買賣之法律關係向您主張

二. 丙方認色澤不符其要求並欲退貨, 係認買賣之物有瑕疵, 縱使在契約內未明確約定, 亦得依民法之規定向貴公司主張(一)解除契約(二)減少價金(三)損害賠償及(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茲提供條文供您參酌: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三. 然而, 欲向貴公司主張上述之瑕疵擔保責任,其前提當係證明有瑕疵之存在, 而從您的描述丙方未明列色差數值規格要求, 則事後有色差之問題, 是否得視為瑕疵, 也不無疑義, 且公證單位無法檢測, 對丙方來講舉證也是有困難度存在, 至於丙方在訂列中列示“WHITE POWDER”. 則所指是原料或成品, 也是模糊不明,日後您尚得以此點作為抗辯

四.上述條文, 在您的情況, 買賣是可交付同種類之物,也就是有可替代性的, 丙方應選擇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之方式較為妥適(然是否有給付遲延是另一問題), 至於丙方現在選擇解除契約要求返還貨款乙節, 因民法是規定在有重大瑕疵之情況下始得主張, 否則解約會顯失公平, 亦即丙方可依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及.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向您主張, 只要您所交付之數量. 規格與訂購契約相符, 且色差並非太大, 要直接認定屬重大瑕疵似較困難, 解約亦較無道理

*以上意見僅先供您參酌

洪國誌律師
寶德楊法律事務所
02-2712-0006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