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於97年年中面試一家保全業的行政職,後來有新部門成立,沒經過我同意於98年底把我調派到新部門,然後再找自己認識的來接我原本職務,加上我這個月初(2月)與業務因工作方面發生爭執,調派後工作只需做內部作業,後來業務說這裡的行政是要包含業務接洽、收款與客服人員,與當初所說有異,業務與主管說我無法與他們配合,要我自動離職。
主管派人來和我說,如果不想離職就是轉調12小時排班的管制工作。但當初進這公司他有簽定一份勞動契約,就說「 若因資方之勞運需要,須變動勞方之工作項目時,勞方應予配合。」,我已經被調派過一次了,加上這次的工作性質與我當初應徵的不一樣,我有辦法爭取到我的權益嗎?因為下個月要發年終,加上要過年了,資方要我回答要調職還是離職。
麻煩您了,謝謝!!
A:
[quote:b20b2411fe="林小姐"]律師您好:
我於97年年中面試一家保全業的行政職,後來有新部門成立,沒經過我同意於98年底把我調派到新部門,然後再找自己認識的來接我原本職務,加上我這個月初(2月)與業務因工作方面發生爭執,調派後工作只需做內部作業,後來業務說這裡的行政是要包含業務接洽、收款與客服人員,與當初所說有異,業務與主管說我無法與他們配合,要我自動離職。
主管派人來和我說,如果不想離職就是轉調12小時排班的管制工作。但當初進這公司他有簽定一份勞動契約,就說「 若因資方之勞運需要,須變動勞方之工作項目時,勞方應予配合。」,我已經被調派過一次了,加上這次的工作性質與我當初應徵的不一樣,我有辦法爭取到我的權益嗎?因為下個月要發年終,加上要過年了,資方要我回答要調職還是離職。
麻煩您了,謝謝!![/quote:b20b2411fe]
依實務見解,業主必須要有下開要件才能調職
一、必須是業務上確實之需要。
二、不得影響原先之薪資、福利、職等。
三、必須提供住宿或補貼增加之費用。
四、經勞工同意。
依司法院意見「調職命令應受「不得為權利濫用」原則之限制,必須調職具有企業
經營上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不得只憑雇主個人感情之好惡而發布調
職令,否則,該命令無效,勞工若拒絕調職,雇主亦不得解雇。」
依實務見解「工廠因業務需要而調動勞工職務時,必須徵得勞工同意,若勞工
不表同意,不得法資遣」
您若不同意,如果你直接離職,那麼就連資遣費也沒有了。
所以不想留,就主張終止契約要求資遣費。
想留,就接受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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