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下列兩個問題請教您 希望您能回覆指教 謝謝!
一、 如有充分的理由、合理的懷疑,而向派出所提出檢舉他人使用非法外勞是否構成誣告罪?
二、 如被控誣告罪不成立!我可否反告對方?該如何提告、又以何罪名提告。
A:
陳先生:您好
所提問題謹簡答如下:
1.誣告罪之成立須明知不實,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告訴或檢舉始能成立!您既有充分的理由及合理的懷疑而提出檢舉應非明知不實,自無誣告可言.
2.您檢舉他人犯罪雖經查證結果不能證明對方有違法情事,對方因而被判無罪或處分不起訴,亦不等於即是誣告,尚應就您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加以判斷(最高法院59台上581號判例可參).
3.對方告您誣告不成,您不能再告對方誣告,否則兩方互告永遠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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