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郭哲華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本公司之母公司為有限公司,故請問有限公司亦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嗎?
律師
A:
[quote:f3c21445ab="范華珍"]郭哲華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本公司之母公司為有限公司,故請問有限公司亦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嗎?[/quote:f3c21445ab]
按公司法第113條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故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係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則公司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自亦在準用之列,合先敘明。
惟請注意公司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為「清算人就任後」,自應屬清算程序應辦事項,而非聲報清算人就任時應檢附之文件。且條文係規定「送交各股東查閱」,亦非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時應檢附之文件。
惟如同本律師前篇回覆之意見,有些法院網站上認為應檢附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文件,本律師深不以為然。本律師建議,因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僅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故於聲報清算人就任時應無須檢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文件,可於日後如法院要求時,再依法院補正函文指示具狀補正。或者,反正這些文件於清算程序中也都是一定要造具的,故如 貴司不嫌麻煩的話,也可以一併檢附。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