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郭哲華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您的回覆中說到,
向法院提交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時所須提供文件:
按公司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故應檢附下列文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撤回認許之公函(影本)。
經濟部、建設局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除了上述文件外,是否還須提供資產負表呢??
律師
A:
[quote:32c980850e="范華珍"]郭哲華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您的回覆中說到,
向法院提交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時所須提供文件:
按公司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故應檢附下列文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撤回認許之公函(影本)。
經濟部、建設局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除了上述文件外,是否還須提供資產負表呢??[/quote:32c980850e]
按公司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又按公司法第334條規定:「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是由上開規定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按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本律師係假設 貴司之性質為股份有限公司,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並不準用公司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故無須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自亦無須於聲報清算人就任時檢附資產負債表。
另按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是清算人就任後,必須將經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聲報法院。惟請注意該條文為「清算人就任後」,自應屬清算程序應辦事項,而非聲報清算人就任時應檢附之文件。
惟有些法院網站上認為應檢附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文件,本律師深不以為然。本律師建議,因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僅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故於聲報清算人就任時應無須檢附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可於日後如法院要求時,再依法院補正函文指示具狀補正。或者,反正這些文件於清算程序中也都是一定要造具的,故如 貴司不嫌麻煩的話,也可以一併檢附。
以上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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