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您好:
本公司為外商在台分公司,日前因國外母公司決議結束營業,故本公司須辦理清算,想請問外商在台分公司辦理清算的步驟及向法院提交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時所須提供文件,謝謝您的幫忙
律師
A:
[quote:ab729ff9be="范華珍"]敬啟者,您好:
本公司為外商在台分公司,日前因國外母公司決議結束營業,故本公司須辦理清算,想請問外商在台分公司辦理清算的步驟及向法院提交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時所須提供文件,謝謝您的幫忙[/quote:ab729ff9be]
清算的步驟:
1、申請撤回認許(公司法378)
2、註銷營業登記
3、稅務申報
4、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公司法83)
5、清算程序(公司法326-330)
6、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公司法331)
向法院提交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時所須提供文件:
按公司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故應檢附下列文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撤回認許之公函(影本)。
經濟部、建設局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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