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以下為事由
A男19歲有正當工作,某日陪同朋友赴約,卻遭對方群毆致左眼受傷(全盲),故以重傷害提起告訴。
開偵查庭時,經A男及証人指認出9名被告(滿18歲,未滿20歲),但因其9名被告均無人承認犯行,所以檢察官尚未起訴。
Q1:一般重傷害案件,法院的處理程序為何?
Q2:A男提告是希望得到合理的賠償,那在這段期間可以有什麼方式自保?
Q3:在未起訴期間,對方提出和解意願,其要求賠償的金額該如何計算?該如何和解?(A男月薪3萬5仟元)
謝謝您的回答
A:
詹先生:您好!
1.重傷害案件因屬法定刑五年以上之案件,在9名被告無人承認犯行之情形下,雖然可以按基於共同之犯意分擔實施行為之例(最高法院69年台上1931號判例)令參與圍毆之全體共犯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罪責。但檢察官因於起訴後對於實施犯罪之犯意、方法、過程造成此一結果之因果關係,特別是共犯間之犯意聯絡、各人之認知程度等負舉證之責,而共犯有九名之多,因此較需時間調查蒐證,此案既在檢察官蒐證階段,如欲其加速辦理,可提供人證、物證供其調查,一旦起訴法院才會接手審理。
2.賠償屬民事問題須自行提起,提起之方式有二:如不待刑案起訴,此刻即可自行就醫療費、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精神損失等方面,檢據依民法第193條、195條之規定起訴,請求加害人賠償。另一方式係等刑事起訴後以附帶訴訟之方式求償,二者的差別主要在前者須繳裁判費,後者可免,惟如檢察官至案發後已接近二年尚未起訴,為把握民事侵權行為的二年請求時效,刑事縱未起訴屆時亦須提起民事訴訟,以免失權。另起訴前亦可透過鄉鎮區公所調解會進行調解以獲得賠償。
3.如因擔心案延過久對方脫產,可以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方式辦理。
4.和解金額須就上開損失金額評估後,(每月三萬五千元之薪資因受傷之故不能工作而未領薪多久均可列入損失,但不以此為限),再提出於調解委員作為和解時之參考。
A:
詹先生:
剛剛回覆之文章中引用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條文,尚有民法第184條漏未列入,請一併留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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