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一員工不告離職基於業務需要請他回公司辦理交接及離職無回應,於進公司時有簽定勞工合約,離職人員需依公司規定,辦妥相關工作交接事宜,方可離職。如未依規定進行交接事項則自行離職者公司得予以扣留應給付之全薪處理。
該員工於不告離職後均未與公司聯絡公司依照簽定之契約進行薪資扣留,,該員工即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接穫市府來函要求開調解會,本公司以存證信函回覆告知本公司無意扣留,並請該位不告離職員工於一約定期限內親自至公司辦妥離職手續並請領應得之薪資,於約定期間內該名員工來電表明不接受支票給付一定要現金並說我公司開立的是空頭支票等,因此又沒來請領,兩天後我公司又接到勞工局來電要求我公司不得扣留其薪資並詳述該員申訴本公司刻意刁難並開立的是空頭支票等云云,
本公司明確表示支票早已開立並等他來請領但始終都沒來請領,多日來連同他遺留之工作派員清點並許多工作均未完成無從得知進度等實以造成本公司之損失,另該員又於勞工局處信口開河說怕來公司有人身安全怕被罵或遭到攻擊之類的言論並說本公司所開立之支票是空頭支票等,本公司開業近5年來信用良好從無跳票或延誤支付應支付之款項包括員工應得之薪資,本公司從未有拖延之記錄,對該員工此舉本公司深感不解但又要疲於奔命的來一而再再而三的應付他接續而來的擾亂,
對此想請教
本公司想對該員提告"損害賠償"及"妨害名譽"之訴訟是否可成案?
感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按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又按勞基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是以, 貴司之勞工合約載明「離職人員需依公司規定,辦妥相關工作交接事宜,方可離職。如未依規定進行交接事項則自行離職者公司得予以扣留應給付之全薪處理」等語,可能會因為抵觸勞基法規定而無效。
另按勞基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可知雇主應「按期」給付工資,故如該員堅持不至公司辦妥離職手續並請領應得之薪資,亦不願至公司領支票時,建議 貴司仍應以存證信函檢附支票寄給該員,或以匯款方式將薪資匯給該員。
末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3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則該員向勞工局申訴時指摘 貴公司開立的是空頭支票等云云,可能會涉嫌妨礙名譽及信用罪,但前提要件是 貴公司要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該員有涉嫌妨礙名譽及信用罪之行為。另外,如 貴公司能夠證明該員有涉嫌妨礙名譽及信用罪之行為,則該員自亦構成侵權行為, 貴公司得請求該員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為法人,得否請求妨害名譽之損害賠償,法院實務有爭議)或為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但前提是 貴司對於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及損害賠償之數額,亦必須負舉證責任。
以上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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