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的問題是:
我所犯9件重利罪,地院判決六月,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二千,
之後我已無上訴。
現又收到檢察官聲請裁定八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一千。
(內容意指為受刑人之利益而降為一千)
可是卻多了二個月,如果我要服刑反而違背受刑人之利益
請問:我若提出抗告是否有用?
如果抗告成功是否維持原來六個月一天二千?
我該怎麼做才最正確?
是否有辦法讓我的刑期是六個月,而易科罰金一天折算一千?
諸多問題感謝專業人士的回答!
A:
您好,因為您的問題仍不明確,僅就推論事實回答
為何檢察官會聲請裁定?是有另外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而兩罪併案定執行刑嗎?
若是這種情形,那應該是還有另一條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以上的罪,並得易科罰金每日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這樣兩罪併執行才會變成八個月,得易科罰金每日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
若是這種情形,目前實務上仍認為併執行後的8個月有期徒刑對受刑人較有利,抗告應該沒有用
另外若是因為96年度減刑條例而聲請裁定,似乎應該不會變成有期徒刑八個月才對,是否仍另有其他罪呢?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繕打錯誤,那就打電話詢問書記官,應該會重新寄送裁定才是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不吝來電討論
劉家榮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