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本公司專營羊毛氈相關產品及課程推廣,並於線上有購物平台,但近日發現奇摩部落格中有一位王小姐
盜用本公司線上購物平台的課程大綱及圖片,其情況如下
http://www.feltmaking.com.tw/shop/product_info.php?products_id=650 課程圖片
http://www.feltmaking.com.tw/upload/WFE-990111.doc 課程大綱
http://www.feltmaking.com.tw/upload/WFE-990302.doc 課程大綱
http://www.feltmaking.com.tw/shop/product_info.php?products_id=625 課程圖片
第一個網址中課程圖片是以書本內容再製的,但本公司與書本的出版社是有訂購往來的情況
以上是本公司線上購物平台網址
以下是被盜用的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jin0921032119/article?mid=66&next=15&l=f&fid=9 課程圖片及課程大綱
http://tw.myblog.yahoo.com/jin0921032119/article?mid=15&prev=66&next=75&l=f&fid=9 課程大綱
http://tw.myblog.yahoo.com/jin0921032119/article?mid=52&prev=67&next=49&l=f&fid=9 課程圖片
請問如何要求對方更換被盜用的部份以及可以提求償嗎
盼請協助
謝謝
律師
A:
1、按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一○、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是如貴公司主張對於線上購物平台的課程大綱及圖片等著作有著作權,自得依著作權法主張權利。
2、又按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是 貴公司自得依本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而要求對方更換被盜用的部份,且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為之。
3、末按,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是如本件確實有侵害 貴公司著作權情形,則 貴公司自得依本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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