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你好! 謝謝你! 2006-07-27 4:06 pm的回函.
如果我只告甲太太,因她是主謀,拿著寫好毀謗我的單子到處找人簽名作證,至少找了7人(許多太太簽名作證時,其夫也在場)簽名作證指控我【動不動就威脅鄰居ˋ芝麻小事也告進法院,造成居民困擾.懇請法庭明查,以懲不法並彰善良.】
甲要她們7位間簽字,總會指控我ˋ傳述一些毀損我名譽之事.甲的行為是否有意圖散布於眾...或散布文字...?而構成毀謗罪的要件?我告甲毀謗罪會成立嗎?
謝謝你的大恩德!
案情如下:
我與住樓上甲(太太)是有來往的鄰居,甲房屋漏水數年不修理,有天通知甲修理,甲的兒子乙聽了不爽,糾眾圍毆打我,我告他們傷害,只有乙判罰金確定在案.乙不甘心,叫檢察官不起訴的同夥,另告我誣告,審理中.甲也不甘心,找了8位太太(第一位簽名就是甲)簽名作證,指我(記載姓名ˋ住址)動不動就威脅鄰居ˋ芝麻小事也告進法院,造成居民困擾.以下就是鄰居簽名作證,懇請法庭明查,以懲不法並彰善良.以下就是8位太太簽名及住址.並將此簽據庭呈民庭法官ˋ檢察官.請教大律師,我為了保護自己,能提起那些民ˋ刑事告訴?
A:
您好,
【動不動就威脅鄰居ˋ芝麻小事也告進法院,造成居民困擾.懇請法庭明查,以懲不法並彰善良.】 如果以上述文字來看,「動不動就威脅鄰居」這句話我個人的看法是會成立誹謗罪。不過,最後的決定權在法官。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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