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93年本人委託某律師打了販售行為的官司,
五年間之訴訟均由律師代理 。 律師先聲稱一審勝訴.但對方上訴。
今年律師則聲稱二審勝訴, 於是遂要求取款
多次向律師要求取款卻遭對方推託,
幾經催問後才吐實:律師在未經告知的情況下已領款,
(律師曾經有向我要過印章,但我並不清楚律師用途,也沒有同意律師可自行領款、轉款)
於是數天前約定取款,當天律師卻稱款項已遭事務所同仁將此案即其他案件款項盜取一空,並捲款潛逃。
律師聲稱他將去警局備案。
於是只好與律師另約三天後到律師事務所商談相關事宜。
目前有如下問題
請問此律師所做所為是否有不當甚或違法之處?
如:未經本人同意即擅自領款。
由於律師口頭相約近日內至事務所商談,如對方承諾退款但是打折,請問我是否可以接受?
如果接受以後再行告發,請問是否會被認為已經私下和解而告不成?
請問如今要如何自保?
謝謝!
A:
你好,本件回答如下:
首先應先確認本件販售行為案件,一審及二審之宣判結果是否如律師所言,此部份如有管轄法院及案號即可查詢。
另外在領款部份,則當時簽署民事委任狀時,是否內文有註明『委任人茲委任受任人為訴訟代理人,就本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並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所列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如有註明,則律師即擁有代領回款項之權力。
你說如接受後再自行告發,是否會被認為已私下和解而告不成?這點是不會的,因為業務侵占屬非告訴乃論,一旦提出則無法撤回,刑度最低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起跳,只是如已私下和解,則可能會被要求簽下拋棄民刑事權利的文件,則之後就算業務侵占罪名成立,亦無法再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款項。
自保之計,應先發函請求對方於期限內返還款項,否則依業務侵占罪名提出告訴,看對方是否願意全額償還,不然就只能依法律程序提出業務侵占告訴,亦可向律師公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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