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若一名任職將近20年的員工,近年來常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執行某些工作,但原本工作內容就沒有明定應該做什麼,只說有需要幫忙的時候就要來支援,且績效不佳、業務繁重時拒絕加班等,該員工勞保年資22年左右,請問可以以該員工違反工作規則將其解雇嗎?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解雇需要給付資遣費嗎?
律師
A:
[quote:006b158620="Miran"]您好,
請問若一名任職將近20年的員工,近年來常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執行某些工作,但原本工作內容就沒有明定應該做什麼,只說有需要幫忙的時候就要來支援,且績效不佳、業務繁重時拒絕加班等,該員工勞保年資22年左右,請問可以以該員工違反工作規則將其解雇嗎?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解雇需要給付資遣費嗎?[/quote:006b158620]
1、按勞基法第12條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以該條款解雇勞工時,須符合「情節重大」要件,題示尚難謂已達「情節重大」,似無法以該員工違反工作規則將其解雇。若遽然將其解雇,恐會被勞工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違反勞基法。
2、按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簡言之,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解雇勞工,需要給付資遣費,依第12條或第15條解雇勞工,不需要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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