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不知道這個問題是否屬於民事.
請教您一個問題.醫院開錯藥,讓我身體吃了很不適,這樣可以要求賠償嗎?
要提出什麼證據呢?謝謝您~
A:
您好,
「不適」是一種主觀的形容詞,您必需證明:1、確實開錯藥。2、藥你吃了以後,有傷害身體。3、你因為吃了藥,有什麼損失。例如多花醫藥費去灌腸之類的。
其中第二點是最難證明的,若能證明,當然能向醫師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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