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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朋友酒後打人


采O 發問於 2006-07-30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
病患因酒後情緒激動自己扯下點滴,病人朋友告知,當時我去處理我就說直接再接上就好,他的朋友不明就裡的用腳踹椅子直接打我的腹部,當時我就說你怎麼這樣,他說我態度差,我說我並沒有,他就罵我,我馬上找警察處裡還直接驗傷,肚子有紅腫,卵巢有一點點腫跟出水需要再觀察。
我有備案要提出告訴,他就找黑道的還嗆我說,我不管病人死活態度極差,我敢說他朋友一叫護士我馬上跑去,並沒有怠慢也沒有態度不好,請問我要怎麼辦?
踹我的人跟那些朋友還一直罵我說我不要雞雞歪歪又沒真的用手打到我怎麼告他,他朋友一直罵我,我真的很生氣也很難過,打我的人也沒有悔過只說告不了他的,請問我可以找代書幫我寫狀子嗎?我可以直接去地院申告嗎?這樣我該怎麼才能提出打人就是不對的呢?我真的好無辜也很難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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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不管當時的情形是否出於誤會,只要對方動手打人,造成你受有傷害,而且沒有特別的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等),就很有可能構成傷害罪。
  一般在你檢具傷單後,如果你不擅於文字描述,依法是可以直接以言詞到地方法院的檢察署(不是地方法院,通常在同一棟大樓內,可以問一下服務台)按鈴告訴,也可以到事發地的派出所或分局提出告訴,承辦單位就必須為你制作告訴筆錄。但切記如果要提出告訴,一定要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所以只要不想息事寧人,即使雙方已經在談和解,還是建議先提出告訴,將來若是和解談成了,再撤回也不遲。


參考法條: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242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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