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公司是間小公司
公司的稱謂也只是商行而已
我們是做代理國外服飾品牌的公司
我是個Sales,在此公司工作一年六個月(有勞健保)
一個月前,
公司以-希望我能去將另一家分店,將業績提升為由
由百貨公司轉調到生意不好的開放性門市
(果真此月業績非常差,Sales是靠業績領薪的,誰也不願意到生意不好的工作場所)
昨日,
我因故遲到一個小時
老闆剛好到門市巡點,碰到我遲到
老闆便喝斥:「你就做到今天,明天不用來了!勞保也保到今天」
我跟老闆道歉許久,但老闆堅決不肯接受
便叫我交出門市的鑰匙要我走人。
事發突然,實在覺得無法接受。
特休也還餘六天未休(該如何處理)
這樣的狀況是否可要求遣散費呢?
煩請律師回覆了,
謝謝!
A:
[quote:e9b5aee6f9="無法接受中"]我們公司是間小公司
公司的稱謂也只是商行而已
我們是做代理國外服飾品牌的公司
我是個Sales,在此公司工作一年六個月(有勞健保)
一個月前,
公司以-希望我能去將另一家分店,將業績提升為由
由百貨公司轉調到生意不好的開放性門市
(果真此月業績非常差,Sales是靠業績領薪的,誰也不願意到生意不好的工作場所)
昨日,
我因故遲到一個小時
老闆剛好到門市巡點,碰到我遲到
老闆便喝斥:「你就做到今天,明天不用來了!勞保也保到今天」
我跟老闆道歉許久,但老闆堅決不肯接受
便叫我交出門市的鑰匙要我走人。
事發突然,實在覺得無法接受。
特休也還餘六天未休(該如何處理)
這樣的狀況是否可要求遣散費呢?
煩請律師回覆了,
謝謝![/quote:e9b5aee6f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提供意見如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15條、16條等相關規定,
除非您有違反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形,雇主才能不經預告終止與您之間的勞動契約,
否則,依您的年資,雇主需於20日前為預告,詳情請參照第16條之規定。
建議您,如果曾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及工作守則者,不妨先審視一下契約內容,
尤其是有無關於遲到之相關規定(一般契約頂多是規定罰款),
如果契約約定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者,原則上並不得抵觸法律。
假使您的雇主執意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您的權益者,您不妨考慮聲請勞資調解。
以上僅供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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