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目前跟國外一家公司有代理關係
假設: 我們將其英文產品名稱與圖案加註自己想的中文之後一起申請中華民國註冊商標,並已通過,
那表示未來我們都在台灣, 就可以合法擁有這些商標嗎? 或是以後我們不在代理, 其他代理也不能用這商標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quote:b3201f9615="Gio"]律師您好
我們目前跟國外一家公司有代理關係
假設: 我們將其英文產品名稱與圖案加註自己想的中文之後一起申請中華民國註冊商標,並已通過,
那表示未來我們都在台灣, 就可以合法擁有這些商標嗎? 或是以後我們不在代理, 其他代理也不能用這商標嗎?
感謝您的回覆[/quote:b3201f9615]
您好:
參照商標法第27條規定,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則為十年。
如果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有下列行為者,對於商標之侵害或有侵害之虞者,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商標法第61條規定參照):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
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29條規定參照)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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