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陸資工廠邀我投資合組公司運作當地3C商品行銷,用新申請授權核准品牌進行銷售,
請問
1.該如何防範?或是該如何作業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2.目前談的新公司股份是我佔40% 對方60%,公司運作由我完全主導,對方不介入,新公司負責人是要由對方指派人員擔任,新品牌登記註冊在丹麥,香港有登記境外公司,大陸也成立新公司
感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大陸投資糾紛一向很多,而且往往受政府/人治等事前不易預料之因素影響. 以貴公司告知資料而言,不妨再補強:
1.大陸籍股東/主管之競業禁止.
2.如有可能,負責人仍宜由台方擔任. 如果負責人由大陸方擔任,則宜在公司章程內對負責人之權限加以限制,並掌管公司重要戳章.
3.台方對財務之管理及掌控程度.
4.章程規定,公司不得將新品牌轉讓他人. 如果公司解散/消滅,新品牌無償歸屬台方. 新品牌雖登記於丹麥,惟若在大陸也需註冊才能避免仿冒的話,則登記在新公司或台方名下.
5.台方對董事席次/主管職位之掌控.
希望對您有助益~
[以上僅是初步看法,實際認定需依個案案情及事證而定]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381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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