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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問關於合夥散夥的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06-07-28 | |

Q: 大律師您好

首先感謝您在7/10對我提問的回答
我們當初合夥確實沒有正式的簽訂合約
但有一張簡單形式的書面 說明股份的分配 還有三年之內不准散夥的規定
況且 是七月初 他們約我一起開會 以投票(3比2)決定了散夥這件事
所以 我最不能接受的部份是 竟然選在散夥的隔天 他們就要重新合夥開業 唯獨我
但是 如果他們合夥要開的是其他行業 或其他店名 我也就摸摸鼻子認栽
而事實卻是繼續開補教業 延用同一名稱(名字還是我取的) 廣告照舊(文案是我想的)
所以您提到 其他合夥人有權開除我 但前提是我還是合夥的身份才行 可是我們散夥了
但我不清楚 當我們口頭說好三年不准散夥 而會議是以五分之三的比例決定散夥之時
這時在民法裡的歸屬點為何? 對於公司的股份處理可以請求何種主張?
而您提到 可拿回投入的資金 是指有形還是包含無形
例如我當初為公司所製作的文宣 網頁等 就該雙手奉上 不算是投入的資產嗎?
我們還未處理好散夥後續事宜 他們就繼續廣告 招生 這是法律上允許的嗎?
況且我還有東西還放在公司沒拿回 他們就換了門鎖 不就變成我要去求他們讓我進去拿東西了嗎?
請求大律師幫忙指點 我可以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是寫存證信函 還有可以去警局備案呢?
謝謝您百忙抽空回答~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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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你們的決議,究竟是開除或是決議解散?在事實上可能有爭議。
2、就你來說,我個人的看法,是贊同你的主張,亦即合夥經合夥人的決議來解散。好處如下:
合夥關係終止時,需進行清算,於清算結束時,原來的財產仍是屬於合夥財產。亦即就算另二個人想另立門戶,就必需用新的東西,不能用舊的東西,在舊的合夥關係未清算的話,他們用舊的東西,就是侵占罪嫌,你可以考慮提出刑事告訴來求得合理的結果。
3、無形的付出,除非合夥有明文列入計算,否則可能難以計入。
4、你可以考慮假處分,禁止他們二人用原來的名稱開業。
以上僅供參考,也許不同的律師有不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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