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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陳OO 發問於 2009-12-02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共同連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缗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缗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五、附表六編號1至編號23所示之物,
均沒收。


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罪名」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
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缗年,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缗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扣案如附表
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以上(有期徒刑缗年是代表判幾年呢??可以用罰金嗎??是我朋友的,我想幫他問一下,感謝!!)

瀏覽人數:2871
黃敏哲

律師

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A:  茲就 台端所詢答覆如下:
(一)台端詢及「有期徒刑缗年」究指何義?
一般出現「缗」,推判應係台端之電腦無法判讀司法院網站之字形檔所致。一般來說,「缗」在電腦字形檔係顯示為「叁」,羅馬數字是指3。

(二)台端所詢:「可以用罰金嗎?」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台幣1千元、2千元或3元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

刑事判決確定後一、二個月,被告應會收到地檢署之執行傳票,
台端所舉之裁判主文,雖已揭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不過並不表示日後檢察官必定准許易科罰金。

受判決書人(被告)如果選擇聲請易科罰金,
檢察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將依法審酌(得否易科罰金,仍須經檢察官審酌是否合乎上開條文之要件),如經准許,得當場繳清罰金。如駁回聲請者,當場將發監服刑。

一般被告於傳票指定期日至地檢署,可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國民身分證,親自地檢署執行科以言詞當庭向檢察官聲請即可。

司法院網站對於易科罰金均設有詳細說明,台端亦可另至該網站查詢。

以上就 台端來函答覆,謹敬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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