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Q1:
如下抗告駁回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是什麼意思呢?
Q2:抗告理由如下
案件偵審過程極詭異,至始,告訴人指摘被告之事證,均未為調查或予以斟酌或處分說明,經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法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但無理由,如何救濟?最後,可以聲請釋憲嗎?
感謝律師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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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法律規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本不得抗告。是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既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故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A:
1.對於裁定不服之救濟方法,得向法院提起抗告, 若未於五日內提起抗告者,該裁定即告確定,即不
得再對該裁定爭執。
2.若經法院認定,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而為駁回裁定者,當事人即無救濟途徑,亦即不能再提抗告。
3.聲請釋憲須具體指摘判決所適用法令有何處違憲,若僅是對於法院之認事用法當否加以爭執者,尚不得聲請釋憲。
以上見解僅為個人初步淺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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