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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聘用在台拘留過期的大陸臨時工

聘用在台拘留過期的大陸臨時工


陳OO 發問於 2009-12-01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是清潔公司因被檢舉路用在台居留過期的大陸臨時工而被警方約談
但我們並不知道員工的證件以過期
警方做完筆錄說之後要上法院
律師說判罪重的話要做兩年以下的牢
家裡還有小孩子要養
我該怎麼做才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感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239
匿名

律師

A:  您好:
根據您所述之情況應該是違反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茲先摘錄法條如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
「違反第十五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前二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由以上規定可知,據您所述之行為,可能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在法律訴訟程序上,若您能向法院坦白供述案情,並懇切求情,則被判六個月以下或易科罰金的機會是很高的,祝福您順利過關!!
以上僅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知(TEL:03-3708393)。
鴻程聯合法律事務所 廖德澆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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