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公司從事食品原料,目前想自行前往大陸設立倉庫及辦公室,但是很多資訊都沒有接觸過所以希望能替我們解答一下。
1.在台灣自行生產後運送到大陸再轉銷給大陸地區經銷商,是否需要設立公司,需要哪些文件及手續?
2.大陸的稅率方面是否會每個地區不同,納稅率部份是多少。
3.假設在上海設倉庫,那貨櫃是否僅能下在上海,還是也能下在其他港口呢?
請您幫我解答一下這些疑惑,謝謝。
A:
就您所述事實回覆如後:
1、依您所述,如您在大陸地區已有經銷商,是否需要在大陸地區成立公司?則應視 貴公司之業務及需要,假設 貴公司本身不經營大陸地區業務,或業務量並不大,則應無成立大陸公司之必要,相反如 貴公司欲自行經營並開發大陸地區市場,則似有成立大陸公司之需求。
2、大陸地區之稅制常變動,最近於2007年才修改企業所得稅法,最高企業所得稅降為25%,但取消外資企業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多項優惠,大陸地區之稅率原則上均相同,但依據公司之營業項目、公司設立所在地之獎勵等等會有不同之優惠減徵或退稅之情形,詳細情形需確認設公司或廠房之位置後至當地詳查才能確定。
3、按通常之情形貨物交付運送人運送至各港口均可,僅 貴公司對於原料、運費及其他因素考量相關成本,自行選擇對 貴公司最有利之港口即可。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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