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敝公司從事花卉, 種子, 球莖 進口及出口業務.
近日有一批進口的球莖進口, 很不幸碰巧農委會修改進口檢疫條件,
從今年3 月開始實施球莖不得帶新鮮根部. 國外廠商没詳細了解新規定, 所有種莖都帶了舊根,在進口海關檢疫遭拒.
原因是舊根中有些是未乾燥的. 這一批一直放在機場倉儲. 海關催促即要消毀了.
貿易條件 C.I.P. TAIPEI 以空運到桃園機場 , 貨到付款.
從今年九月中旬至今, 一直和供應商 在南非 討論解決方法. 但無法達成共識. 現在南非供應商向我摧貸款. 我可以用
貿易條件 C.I.P. TAIPEI 未到逹台北拒付嗎 ?
事關進口檢疫條件, 賣方可以以貨已交付空運業者而免去風險責任嗎 ? 我要怎麼和對方交涉才能全身而退呢 ?
在此感謝撥空讀此信件, 若能指點學生迷津, 將感激不盡 !
A:
就您所述事實回覆如後:
1.按您所述, 貴公司與對方採用C.I.P.作為交易條件,假設 貴公司與對方係使用國貿條規Incoterms2000內之C.I.P.條款。
2.查C.I.P.之交易條件為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所指定之運送人,但由賣方負擔貨物到達目的地之一切額外費用,包含為買方於貨物運送中滅失或毀損之風險購買保險。
3.但依據Incoterms2000之規定,賣方於將貨物交付給第一運送人時風險移轉給買方,賣方僅需負擔貨物輸出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而貨物輸入時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由買方負責。
4.如上所述,以Incoterms2000中之C.I.P.交易條件,貨物毀損或滅失之風險於賣方交付貨物給運送人時移轉給買方,故 貴公司如欲主張貨物毀損滅失之風險由對方承擔應會相當困難。
5.您說貨物無法入關是因檢疫標準改變,則 貴公司與該南非公司之買賣契約對於貨物之標準是否有所約定?是否曾明文規定貨物應符合我國檢疫標準?建議從與對方之買賣契約下手會較有利於 貴公司。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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