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於94年11/11買ㄉ房子.
我是跟住商不動產買ㄉ.前屋主是21世紀買ㄉ房子過戶給人頭ㄉ.
自交屋後一直漏水.2月來修一次.5月來修一次.都修不 好
現在颱風季又下雨ㄌ.
最可怕ㄉ是現在廁所又漏水至樓下.
樓下當然告知我們要修理
(原來早在買房子之前.跟樓下就有糾紛.因為先前裝潢施工不當就有照成漏水
樓下屋主也有寄存證信函給屋主.這時她才處理)
前屋主說施工時是天花板打個洞.材料從天花板搬下來.
我絕ㄉ問題會更多.請問我希望屋主買回此屋是不可能.那我要請求賠償
我現在也寄存証信函給屋主是用民法第354條履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請問還有捨麼辦法.找消基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會有效嗎
A:
您好,
該作的你也作了,如果能解約(瑕疵重大,且解約並無顯失公平的情形),雙方目前存在的是要不要接受條件的爭議,如果仍無法達成一致的見解,就只有上法院讓法院來判決看你的主張有沒有理由一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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