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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之債


ㄚO 發問於 2006-07-27 | |

Q: 律師好;
民法第211條: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請問:(一)何謂自始不能、嗣後不能?
(二)有無選擇權如何分辯?可舉例說明嗎?
~~ 謝 謝 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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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這好像是作業的題目。
教科書上都有,請去書局翻翻書或買書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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