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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Anonymous 發問於 2009-11-14 | 嘉義 | 服務業

Q: 甲因操作機器不慎,右小指被機器切斷,經送醫由乙醫生手術將甲手指接合,因乙醫生術中未將血管接合好致持續出血腫漲,乙醫生有發現但卻未緊急處理,最後,甲接合的小指發黑壞死成名符其實的斷指,乙醫生反嗆「當時,如果趕緊進行第二次手術察看,應該不會這樣,但,斷一根手指又不會死人,根本沒神麼、、、」。



乙醫生顯能救治甲,卻故意不救治。

甲可追訴乙醫生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嗎?追訴期有多久呢?

甲可追訴乙醫生刑法故意過失傷害罪嗎?追訴期有多久呢?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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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所描述的事實,應該不屬於刑法第二九四條違背義務遺棄罪的規範,該條文適用的情形,是指「對於無自救力,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二、您因受傷而就醫,與醫生成立醫療的委任法律關係,如果醫生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有可能有醫療疏失的情形,民事上您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利,民事侵權行為的時效是二年。假使有違反刑法上的注意義務,而有可能有過失傷害罪成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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