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問一些問題
我11月10日再女有檳榔攤外撿到一個皮包,遺失的主人有去報案,後來我沒把皮包拿去警察局,然後我把裡面的錢3500元拿走,皮包則丟棄在附近郵局,11月12日警察經由監視器抓到我,之後我去警局作筆錄,我有坦承拿皮包裡面的錢,有監視器物證,但沒有目擊證人也沒人看到我拿錢丟皮包,之後警察做完筆錄把我移送檢察官那裡,員警跟我說檢察官要問我話,但是檢察官只問員警說做的筆錄裡面證人和時間點之類的話,我也不是聽的很清楚,過沒多久員警又把我送回警察局,就跟我說可以走了,等候傳票, 我想知道這些是什麼狀況?
A:
您好:
依您所述,警察發現您後,應係將您移送給內勤的檢察官,內勤的檢察官只會初步詢問案情,之後地檢署將案件分案後,承辦的檢察官會另外發傳票給您,再傳您到庭仔細詢問。
例外的情形是,內勤檢察官認為您已經坦承犯罪且案情已調查清楚,則內勤檢察官可能直接結案,則您屆時就會收到檢察官之起訴書。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吳姿璉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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