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本身有在網拍刊登跑腿的服務,但是在某天接獲通知,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情況是:我幫甲完成了跑腿的服務,賺取跑腿費
可是甲把我的帳戶拿去網路討論版販賣東西,讓乙匯款進我的帳戶
而我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拿了乙的錢去幫甲跑腿買東西
乙匯款後沒收到東西,去警局報案,我就被列為詐欺
其中甲沒在我刊登的拍賣頁中下標,只有在網路yahoo即時通訊軟體上對談,也有對談紀錄,電話聯絡也是他以無號碼的方式打過來,完全找不到這個人的資料
目前案子承辦的警員已經送出去了
我該如何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
這種案件會如何判?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依您題示情形,乙係向甲購買網拍商品,並非向您購買,而您與本案之關連僅有帳戶遭甲作為收款帳戶,則就事實面而言,並無對甲施用詐術之行為,不構成詐欺罪,若警方認為您提供帳戶予施詐之人即甲,涉嫌『幫助』詐欺罪,您即必須提出您對甲向乙施詐情況並不知情之證據,諸如您為甲跑腿之經過,相關之網頁資料做為佐證,亦可直接傳喚甲到庭說明,並不當然會構成幫助詐欺罪。
另關於幫助詐欺之刑度部分,如無類似前科,應落在有期徒刑4月以下範圍,得易科罰金,也有給緩刑之空間,如取得被害人原諒,緩刑之機會就非常大。
以上是我的意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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