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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勞動服役


吳OO 發問於 2009-11-10 | 台中 | 服務業

Q: 您好!我想請教關於勞動服役的問題。
我因犯重利(累犯)被簡易判決六月,得易科罰金2000折一日,
總共要36萬,這數目遠遠超出我的能力,所以我想申請勞動服役,
請問:我必須怎麼做才能獲淮?
在些深深感謝專業人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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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如果符合易科罰金要件,得以易服社會勞動。於收到執行通知單,再向承辦人辦理聲請之。
二、易服社會勞動規定如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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