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 我原於A公司任職,且擔任經理一職(客戶支援經理), 負責業務拓展及相關售後服務
等工作內容. 因無法認同公司經營者理念及作風, 已於今年5月離職並成立 B公司且
用以往工作經歷所自然知悉之資料進行B公司之業務拓展, 但會與A公司有所競爭.
2. B公司之成立時間為今年3月, 我5月於A公司離職, 此期間B公司未有任何營業, 相關
業務進行或營業是在我於A公司離職後.
3. 我於A公司任職間所簽訂之工作契約於去年6月終止.
4. 我於A公司任職間無以不當方法竊取公司機密之行為及事實.
請問基於上述情況A公司是否能對我提出背信、洩密、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之刑事或
其他之民事責任.
謝謝!
A:
Jason先生你好,以下為回覆提問:
首先須視你與公司間所簽訂之工作契約內容,是否有離職後一定期間競業禁止之規定,若有的話,則另行成立B公司經營相同之業務,且還在約定有效期間內,則有涉及違約的問題。至於於任職期間內未以不正當方法竊取公司機密之行為,則應無違反背信、洩密、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相關法令之虞,若有,他方應負舉證責任。
以上見解僅為個人初步淺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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