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小弟在此想請教您一個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問題~
緣由:
小弟有兩棟3層透天厝一棟租賃給張姓男子,契約期為:於民國93年12月底至民國94年12月底止,為期一年。而另一棟則是借給他暫放私物,因為是借他暫時暫放私物,所以只有口頭上進行約定,並無進行契約形式。
不過在他暫放私物期間,被我發現他將我借他暫放私物的房子給毀損了,因此我乃要求他立即將私物搬出,並要求他負責毀損之賠償,豈料張姓男子卻一再推託,一再敷衍長達一年多,一直到民國95年6月初才不甘不願的支付借他暫放私物而導致房屋毀損的賠償金。
而且也因為上述糾紛的糾纏;所以在他向我租賃的房子期滿時,我並無再與他簽訂新契約,所以在無契約有收房租情形下,又讓他再住了7個月,直到上述糾紛告一段落,我才要求他搬離向租賃的房子,在要求他搬離時,他也是一再推託,不肯搬走,最後的一個月他不肯支付租金及水電費用,表示要從兩個月的押金去抵扣,最後他搬走後,房屋的鑰匙也沒完全給我,而且他在房子的2,3樓陽台地板打了直徑約一個手臂寬的洞洞,還有把2,3樓冷氣窗的玻璃也打破,並且在3樓搭設一部份的裝潢,這些他都沒有事先告知我,在交屋檢查後,當我跟他反應這些情形時,他態度極差。。。令人十分氣憤。
以上為整個事件的大致經過,在此想請教大律師,
1)如果我要他賠償房屋被打洞及破壞的損失時,該如何要求?因為他一定又會推託,而且現在他搬走了,
更是肆無忌憚。。。
2)倘若我跟他索賠,那會不會因為後來近七個月沒打契約,而造成我的權益損失呢?
3)倘若,真的要打官司了,那是否該將房屋的毀損情形拍照以作為存證?或是該準備什麼樣的佐證?
以上事件的敘述有些冗長,但為了讓您能瞭解事情經過,也只有如此~還盼您諒解~
最後還煩請大律師,您能幫我解惑,不勝感激。。。
A:
您好,
他應該將房屋回復原狀交還給你,若沒有,當然要負損害賠償之責。因為你的押金已經被扣光了,你只能拍照、估價回復原狀的費用,即時再以存證信函通知賠償,然後申請調解或請求發支付命令,最後有可能上法院進行訴訟,由法院來判決應該賠你多少錢。至於沒打租約的七個月不會對你有影響。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