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合約簽約日期晚於合約終止日期,合約是否仍然有效?例如,合約記載簽約日期或起始日期為某年一月二十日,但終止日期記載為同年一月十日,此合約是否仍然有效?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有種分類契約的方式,是區分為要式契約或非要式契約,所謂要式性或非要式性,例如有特殊的契約成立必須作成書面才能成立生效,大部份的契約都是非要式性,書面契約的記載只是證明的方法而已。也就是說,一般簽立書面契約,其文字的記載多屬證明的方法,非謂契約的必要成立要件;但是,通常該文字作為證據這件事就非常重要,因為若無其他可茲採證的證據來證明當事人所述內容,法院通常比較相信客觀的文字內容。
二、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換言之,如果該契約的內容,兩造明確的約定,只是書面上的文字有明顯的繕寫錯誤,該錯誤原則上不影響契約的效力,可要求對造更正該明顯錯誤。但是若該日期的記載,是契約的必要之點,而該必要之點(即日期)雙方尚未達成共識,以致於記載錯誤,則該契約可能就是尚未成立的。所以仍須視具體情形,雙方搓商的內容來判斷當初雙方是如何約定,再來認定契約之效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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