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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物料歸屬問題?


楊OO 發問於 2009-11-01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想請教,先前家中有進行工程,與包商簽訂合約時載明包工包料,可是工程期間包商一直跟我們索取購買物料的費用,可是包工包料不是說,工程結束後或進行至某階段,驗收過後,再請款嗎??後因工程未完成前已支付包商超過總工程費用二十多萬元,之後憤而解約,便將物料拿來使用,之後廠商對我們提出侵佔告訴,起訴後檢察官以竊盜起訴,我們原先請的律師去問對方是否願意和解,對方獅子大開口開價60萬,可是已經起訴了,這時和解有用嗎??由於我方總工程款早已支付完畢,此時包商尚未完工,所剩餘之材料物權是否歸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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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合約若載明「包工包料」,其包料的費用當由定作人支出,其所有權在定作人而言,主觀上認知屬伊所有。
二、有關請款之約定,因各該契約內容不同有不同的認定。但是,基本上,無論是依時間進度請款或驗收後請款,或有保留款等,重點還是在於該部份已進「物料」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三、若承攬人已超過請款的總工程費用二十多萬元,則該物料的所有權,定作人即業主更是可以主張;況且,就該部份物料,可以從客觀面向及主觀面向加以觀察,客觀上是用業主的錢去買的,亦即因為已經超約請款,該物料只是還未使用而已,就算使用也是依約內容使用業主要求承攬人所購置的物料。依主觀面向而言,對於業主而言,正常說來不會有「不法意圖」,而且不會有「不法故意」,也就是說,既然主觀面向行為人沒有故意及意圖,不可能有犯罪故意之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其要件是「意圖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 「動產」;分析前述要件可知,客觀上該物料屬定作人或承攬人所有,就算有所爭議,但是若工款款已超額給付,且契約載明包料,就表示該物料用定作人的金錢去買的,客觀上屬定作所有較合理,即令非絕對屬定作人所有,至少就所有權歸屬而言,乃屬有爭議,非謂絕對屬承攬人所有。因此,行為既然主觀上沒有意圖不法,也沒有犯罪故意,是基於契約上的認定故意去使用;其次,並未以竊取的方式為之,所謂竊取是未得他人同意而取之,物料歸己所有,無同意不同意之問題;再其次,該動產客觀上屬定作人金錢所購買,即令非謂屬定作人所有,但亦非絕對可謂屬承攬人所有。
四 、如果檢察官已經以竊盜罪起訴,後續發展,可能是「無罪』、「有罪」,若以有無和解為判斷,大致上有很多種可能之組合。不和解無罪、不和解有罪緩刑、不和解有罪得易科罰金、不和解有罪不得易科罰金;和解無罪、和解有罪緩刑、和解有罪得易科罰金、科解有罪不得易科罰金。無論從何種角度出發,和解當然是有好處;但是,還是在於分析本案最後的可能性結論,作出最佳的策略及判斷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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