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據瞭解警局來的分局通知書,如果來函中對我的稱謂不是"證人"或"被告",就不用去。此事是否屬實?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被告之姓名等人別資料等資訊;警察局之通知被告或證人至警察局應訊使用的叫做「通知書」,記載內容與傳票差不多。
二、但是有時候通知書沒有記載得很清楚,若對內容有疑問,可以打電話給警局承辦人,詢問大概的內容;除非有特別的原因,若因記載有些許疏漏未應訊,也未向承辦員警確認詳細,可能有權利喪失的情形,較不妥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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