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為外國人偽造文書導致我受害,被市政府罰款30萬,目前已到地檢署告該外國人偽造文書,也到警局告。針對該外國人偽造文書也做過被害人筆錄,將來起訴後,我將提附民事賠償。
請問如果該外國人刑事部份將來可以易科罰金,那我的賠償部份是屬民事嗎?那他是不是就可以不理會我的民事賠償直接出境?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答
律師
A:
您好:
由於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是分別的,所以如果刑事部分的責任沒辦法逼使他和你和解,而且他又獲准易科罰金的話,你就必須另行查詢他在台灣地區是否有財產或薪水可以查封,否則,如果即使你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取得民事的勝訴判決,還是不能拘束他自由進出國內,除非有強制執行法所規定得以拘提的情形,才可以聲請法院對他進行拘提,雖然拘提或管收,沒辦法得到和刑事制裁相同的效果,但至少仍是合法程序中可以考慮的手段。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22條: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 顯有逃匿之虞者。
三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五 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管收之。其非經拘提到場者亦同。
第一項各款情形,必要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前項限制住居,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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