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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認定


柯OO 發問於 2009-10-29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先生三月中發生車禍
腳骨折到現在都沒辦法上班

時間點很尷尬 不知道能不能算職災
我先生平常5點多下班
從桃園龜山回到板橋大概 7點左右

但是車禍當天 他下班時肚子餓
(只要家裡沒煮飯.他都先吃飯才回家)
所以在公司附近 吃了飯才回家

結果回家路上就車禍(8點)

請問 他這樣到底算職災嗎?
先前有爬文說啥~如果因個人私事耽擱也算職災 是這樣嗎?


PS.剛車禍時他們公司要我們先好好養病
他們會讓我們請職災
8月我先生腳比較好.要來請職災補助
他們老闆娘卻改口說:我先生這情況不能請職災
所以才會一直拖到現在

我們送過ㄧ次申請書到勞保局
但勞保局發函說 因為時間點
所以我們不能算是職災 只能算普通傷害

如果有異議 可以在填寫申請書
所以想請問我們這情況真的不能申請職災嗎?


但是 我們真的是要回家了路上發生車禍的
難道只是吃個飯
就活該倒楣了嗎?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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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而「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訂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予以審查,審查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且依同準則第18條,需無私人行為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事項。

而「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因上下班發生之事故」之涵義,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審核時,應就其起點、終點、經路、交通方法、時間、脫離行為及中斷行為等各項因素,詳細查證事實後,作正確合理的認定(內政部62年3月2日臺內社字第511400號函)。再者,關於「私人行為」之解釋,係指在上班下班途中基於個人作為致發生之事故,原則上不能依執行職務論。然實務上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得視為職業傷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16日勞保3字第0950037118號函),主要仍是就「適當時間」、「路線」等事實予以認定。

是以,若是下班後吃完晚餐始回家,是否仍可算入「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發生之事故」,參考以往案例,考量的因素包括,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所需之行為?用餐地點是否偏離上下班必經之路線?用餐時間是否已超過下班之適當時間?是否因加班故外出用膳?等問題。而認定事實之權限在主管機關,非公司老闆,故事故發生後,應將實際狀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交件,送至勞保局依個案狀況認定。若對勞保局之核定不服,認為有損害其保險權益時,可於六十日內,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參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三條)。因此,請您盡快備妥資料申訴才能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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