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我有個朋友之前承諾,將安排工作給我,雙方約定了,職務別,跟履行時間,及公司單位別,但未約定是正式或約聘,是否會影響契約的成立或者不會,如果不會,以訴訟程序處理,是不是就要看法官的認定,依照錄音內容跟其他客觀事實來認定,是正式職或約聘,謝謝!
A:
您好,
請參考,有人問過了!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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