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有一大陸公司與台灣公司合作怕吃虧,想招我擔任公司監察人以方便在台灣就近看管,想請問擔任此大陸掛牌的公司監察人會否產生法律責任,如有的話,詳細細節可在哪裡取得內容?
感謝您的回覆
A:
就您所述事實回覆如後:
1.您並未說明對方請求您擔任者為依大陸地區法律成立之公司監事或依台灣地區法律成立之公司監察人,各法人應按其成立所依據之法律而為判斷。
2.惟不論為大陸地區之公司或台灣地區之公司,只要擔任公司監事或監察人,即須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之義務,必要時甚至有可能代表公司行使權利義務,如您要查詢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則您可查詢我國公司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均有基本規定。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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