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本公司為一運通公司, 日前公司司機在運貨完畢回程途中, 開著公司車找朋友喝酒, 之後兩人酒醉駕車, 且是司機朋友駕車, 而不是本公司的司機, 然後 在路邊臨時停車方便時, 車子意外遭另一名酒駕人士撞上, 且此人當場死亡, 如今對方要求和解賠償230萬, 司機負擔70萬, 本公司負擔40萬, 其餘由保險公司給付, 對方律師說此為最好方法, 真是如此嗎? 又或是我們仍可爭取更好的權益?
謝謝您的耐心與回答!
A:
您好,
首先要了解,開車的人才是行為人,是最終要負責的人。
而該開車的人,並非貴公司的員工,則是否能認定是執行職務?司機能不能當成你員工的使用人?輔助人?
在損害方面,被害人如果也是酒駕,其過失程度為何?
本件尚有諸多爭議尚待釐清,是否接受條件和解,請貴公司自行考量利弊,若不和解,應考慮委請律師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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