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因業務關係有家A公司向我們訂購設備一台,我們組裝完成後交付機器給A公司,但對方因後來財務狀況不佳,貨款有30%左右一直付不出來,催討多次也無效,但我們交機驗機後A公司有簽驗收ok的書面資料,但其以不適用的理由要求退機,並請我方將他支付給我方款項的50%退還給他。我方因考量該公司可能財務狀況不佳,怕它倒閉,故將機器搬回(因花了很多成本製造),但退款部份,有跟對方簽立若該機器有轉賣成功時,才付50%貨款給A公司,
故想請問:
1.若該機器一直未賣出(因是客製化機器),我方是否需付款?因對方一直來催款.
2.若A公司解散,我方需付50%的款項給它嗎?
3.該機器為A公司透過我方向國外下單,訂單上的簽約人均為外國公司,那我方是協助安裝,是否有債務上的責任.
4.A公司近期變更公司名稱,統編不變,想請問權利義務,跟原來的一樣嗎?
再煩請予解惑,謝謝您.
A:
您好,
謹就您的提問,回覆如后:
一、因 貴公司與A公司已有「若該機器有轉賣成功時,才付50%貨款給A公司」之協議,故依法需「轉賣成功」時,A公司才能請求付款。
二、公司解散後,依法需進行清算程序。故A公司日後進行清算,倘若已轉賣成功,則 貴公司仍需於清算程序中給付該筆款項。
三、若 貴公司與A公司有口頭承諾或協議,則就承諾或協議仍負有履約之義務。例如:「若該機器有轉賣成功時,才付50%貨款給A公司」協議之履行。
四、公司統編不變,僅名稱變更,如同個人改名,公司之主體資格、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供參考。
李慧芬律師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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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A:
來文描述:"原訂單是A公司透過貴司向外國公司(下稱B公司)下單,貴司僅負責安裝". 但由於買方A之實際直接洽談對象似乎一直都是貴司, 則貴司當初是否有表示過代理B公司來接洽契約之意思? 將涉及民法總則施行法"代理"之責任. 亦即,若有具體證據可認定:貴公司實際上是代理B公司為本件機器買賣的洽訂以及後來協議書之簽訂(雖然不是市場上所謂之代理商),則仍然有可能會被認定需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規定,與該外國公司B連帶負責.
以上初步回覆,希望對您有助益. 確實之意見則須按具體案情進一步評估.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2381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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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lamariti@ms1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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